区域中心申请: 两次RFE后获批




2015年7月底,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收 到移民局的通知,告知我所代理的一个基于实际项目附带I-526范例的区域中心被成功获批。该申请于2014年7月被递交到移民局,曾收到两次RFE,移 民局在收到我们的RFE回复后最终批准了该申请。我所经验丰富的三名律师,张哲瑞律师,鲍菲律师和Victor Bush律师共同合作这个申请。当这个申请的客户在2014年委托我们的时候,已经决定投资一个具体的项目,正处于和相关方签署合同的阶段。

一 般来说,区域中心申请分两种,一种是基于假设项目的,一种是基于实际项目的。实际项目是指由能满足Matter of Ho要求的商业计划书支持的具体项目提议。1998年,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在Matter of Ho中公布了EB-5商业计划书的标准。一个符合标准的商业计划书通常是可信的全面规划,具体细节足够清楚,令第三方对创造就业机会的潜力能得出合理的推 论。(Matter of Ho, 22I&N Dec. at 213)。一个基于实际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在提交时可附带着I-526范例,该I-526范例和后续的I-526申请有相同的组织和交易文件。一旦移民局 预先批准该范例,后续的I-526申请就会简单得多。

基于实际项目附带I-526范例的区域中心申请的好处就在于,在移民局批准一 个基于实际项目附带I-526范例的区域中心申请后,只要后续的I-526申请没有重大变化,欺诈,或错误陈述等等的问题,该I-526申请就会很快获 批。这将会减少后续I-526申请的风险和缩短处理时间。基于实际项目附带I-526范例的区域中心申请被批准可能有助于吸引投资者。不过,移民局需要审 阅更详细的组织和交易文件,以便做出决定。这可能意味着 I-924的审理时间会加长,增加收到 RFE甚至被拒的风险。

在另一方面,许 多新的区域中心在递交申请时没有具体的项目,它们可以递交基于假设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与基于实际项目附带I-526范例的区域中心申请不同的是,基于假 设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要求要少,这也就意味着移民局要求的文件少,处理时间短,获批的几率大。然而,移民局对后续的I-526申请就会要求更具体的项目细 节和组织及交易文件等。
 

在详细的讨论之后,我们的客户决定递交基于实际项目附带I-526范例的区域中心申请。在这个申请 中,项目采用了贷款模型,由于它能更好地保护区域中心和潜在客户的利益,它成了许多现有的区域中心的选择。客户建立了新商务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作为区域中心的下属组织,以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投资,贷款给项目运作公司 (创造工作机会的公司)。我们帮助客户准备了全面的商业计划书,实际项目的经济分析报告,区域中心的操作计划书,相关的交易合同和组织文件,I-526样 表和申请信等。
在将申请递交到移民局的几个月后,我们收到了RFE通知。

首先,移民官对新商务企业和EB-5投资者所签合同的资 本风险问题提出了质疑。移民官相信,在合同中所列的赎买条款,即使只是新商务企业的一个选项,也违反了EB-5申请的资本风险要求。其次,由于采用了贷款 模型,移民官对项目运作公司的偿贷能力提出了质疑。第三,由于商业计划书和经济分析中的预期收入额不完全一致,移民官要求对此做出解释。我们提出建议,帮 客户准备相关文件回复了RFE。没想到,在大约两个月后,我们又收到了移民局发来的意向拒绝通知,对项目运作公司的偿贷能力再次提出质疑。我们又帮客户准 备了额外的证据,包括CPA的信和项目合同的进一步澄清等来证明项目运作公司是有偿贷能力的。在再度回复后一个月,我们终于收到了移民局的批准通知。和我 们以前递交的基于假设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相比,该申请的处理时间要多四个月。


总的来说,按照我们的经验,移民局审理一个基 于实际项目附带I-526范例的区域中心申请要比审理一个基于假设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严格得多。一个基于实际项目附带I-526范例的区域中心申请获批, 对后续的EB-5申请和区域中心吸引EB-5投资人的市场策略都是利好,这是一个基于假设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获批所没有的。然而,它的不足之处在于,I- 924的审理时间会加长,增加收到RFE甚至被拒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在您考虑申请基于实际项目或假设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时,最好先找经验丰富的律师 咨询,再做出决定。


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此次又获得新一例区域中心申请的批准。在此之前,我们已为多位客户成功获得区域中 心申请的批准。我所对区域中心公司并无所有权。如果您考虑提交I-924区域中心申请,请发邮件至info@hooyou.com。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们 会和您合作,代理您建立和申请区域中心公司。

附注:

本文的法律依据来自以下文献:
Policy Memorandum dated May 30, 2013, PM-602-0083
Policy Memorandum dated May 30, 2013, PM-602-0083, Page 14 – 15 and Footnote 2

Matter of Ho, 22I&N Dec. at 213 中关于商业计划书是这样说的“一个全面的商业计划书最少应该包括,该商业,产品和/或服务和目标的描述。它应该包括市场分析,涵盖竞争企业的名字,它们的 相对优势和劣势,和竞争者的产品及价格结构的比较,关于新商务企业的目标市场及潜在客户的描述。计划书应该列出需要的许可和所获执照。如果需要的话,它应 该描述制造或生产过程,所需材料和供应来源。它应该详细说明任何为材料供应或分销产品所订的合同,应该讨论该企业的市场策略,包括定价,广告和服务等。它 应该设立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人事安排,解释人事要求,包括招聘的时间表以及所有岗位的职责描述。它应该包括销售、成本和收入的预测数字并详细说明。最重要的 是,商业计划书必须是可信的。

 

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前移民官Ms.Whitaker 律师从2013年2月4日起开始在张哲瑞联Ms.Whitaker律师作为资深律师和培训主任,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优秀的服务。

在加入我所之前,Ms.Whitaker律师是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的移民官,为移民局工作五年,处理过多种多样的上诉案件。长达五年的移民官工作经 验使Ms.Whitaker律师对美国移民法和美国移民局的官方标准有了非常透彻的了解,并练就了独特的洞察力,协助我们的客户取得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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