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转EB-1:历经两个RFE获批



马克先生来自欧洲国家,2012年持L-1A签证来美国从事高级管理工作。2012年9月,他联系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咨询申请 EB-1C签证的可行性。

我 们知道,EB-1C是为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工作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设计的移民签证,而L-1签证是供跨国公司的高管们来美国工作的临时性签 证。因此,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EB-1C签证的永久性。虽然L-1签证并不是申请EB-1C签证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某高管在申请EB-1C签证前持 有L-1签证,将有助于EB-1C申请的批准。

张哲瑞律师仔细研究了马克先生的背景材料,认为他符合申请EB-1C签证的条件。在几次电子邮件交流之后,马克先生提出要面见张律师,进一步探讨申请的细节问题。2013年4月底,在他们在我所的洛杉矶办公室面谈后,马克先生正式委托我所办理EB-1C申请。

他的申请由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汪亚洲律师负责。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该所人员与马克先生密切合作,准备好了他的申请材料。在2013年5月底,在马克先生委托该所仅仅一个月后,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就将他的EB-1C申请递交到移民局。  

然 而,马克先生的申请并不顺利。2013年11月底,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到了来自移民局的补件通知(RFE),移民局质疑马克先生的具体工作职责,怀疑他 并不符合EB-1C高管的要求。由于那时汪亚洲律师在休长假,为了不耽误客户的申请,张哲瑞律师安排另一位律师鲍菲处理补件回复。

鲍菲律师查阅了马克先生的全部申请材料,向他建议需要准备的材料。然后鲍菲律师写好了给移民局的补件回复信。在2013年12月底,我们将补件回复材料递交到了移民局。

在 补件回复的60天后,应马克先生的要求,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移民局做了申请状态查询。不幸的是,在2014年4月中旬,又收到了移民局的补件通知。在 这次的补件通知中,移民局质疑,由于马克先生是欧洲母公司的总裁和创始人之一,他来到美国工作后,谁在负责母公司的日常运作。鲍菲律师再次和马克先生合 作,仅仅在一周后,就将第二次的补件回复递交到了移民局。

在这两次补件回复过程中,鲍菲律师与马克先生进行了多次联系,建议指导他如何加强材料的力度,满足移民局的要求,避免提交不必要的可能使移民官感到困惑的细节。

马克先生的EB-1C申请在2014年5月中旬终于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马克先生十分高兴,他给鲍菲律师发来邮件,对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优质服务表示感谢,并随即委托了我们办理他们全家人的I-485申请。

如果您也对EB-1或NIW申请感兴趣但不太确定自己能否达到标准,请通过 info@hooyou.com 与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联系,张哲瑞律师会为您做客观的免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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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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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前移民官Ms.Whitaker 律师从2013年2月4日起开始在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工作。


前移民官、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Ms.Whitaker

Ms.Whitaker 律师作为资深律师和培训主任,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优秀的服务。在加入我所之前,Ms.Whitaker律师是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的移民官,为移民局 工作五年,处理过多种多样的上诉案件。长达五年的移民官工作经验使Ms.Whitaker律师对美国移民法和美国移民局的官方标准有了非常透彻的了解,并 练就了独特的洞察力,协助我们的客户取得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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